TG Telegram Group Link
Channel: 法庭文字直播台
Back to Bottom
【04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定罪和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陳、謝、梁、張(18-24)
(原審時為D2、D8、D11、D12,以上為案發時年齡)
🛑四人服刑中

控罪:
▪️暴動 (所有被告)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2、D8)

經審訊後被#香淑嫺暫委法官 裁定全部罪成,於2022年12月31日判處監禁5年。

---------------------------
▪️第一至三申請人沒有代表律師,親自答辯 (法援拒絕批出申請)
▪️第四申請人代表: 張大律師
答辯方: 伍專員

🔸(D2)第一申請人: 只作逾期申請暴動罪定罪及刑罸上訴
📎定罪上訴
解釋因農曆新年假期遲交文件,上訴理由是任裝修工人,被告不作供但傅傳召老闆作供,被告在現場附近當日開工只是路過現場,法庭不接納。彭官指判詞數百頁非常詳細,現場4邊街道封鎖要進入非常困難,原審法官指老闆不在現場,不接納路過解說,深夜在暴動核心現場出現,身穿示威者常見衣物及裝備,再者被告沒有作供,看不到裁決有出錯令到有推番定罪理據。
📎刑期上訴
指刑期過長,沒有酌情扣減,如求情捉過做義務工作。法官了解案中暴動罪以4年半至5年3個月判刑,有遮葢面容、管有工具,投汽油彈會判較長,申請人以5年判刑非過重,暴動罪名是非常嚴重,本案規模非常大,義工服務或家庭背景並非一定可作減刑,犯案承受罪責可說是疚由自取,作案時應該仔細考慮後果。

🔸(D8)第二申請人: 逾期申請暴動罪刑罸上訴
逾期因在限期最後一天下午三點才交文件,理據為知悉同一事件其他被告刑期較自己短,而且法庭沒作適當酌情扣減,故提出申請。彭官指當時求情只提及年青,為人善良孝順等因素,其判刑為5年並不過重。

🔸(D11)第三申請人: 申請暴動罪定罪上訴
因見到許金山案可以環境證供推論存疑提上訴後認為自己也有相似理據,原審法官推論不合理,包括戴防毒面具並非一定是示威者,出現可能是睇熱鬧,也可能是另一宗遊行示威者(作供指本在太子被警察驅趕才南下)以及只有戴防毒面具沒戴眼罩不可能對抗催淚彈。彭官又再覆述現場𑶶煙四起,暴動時間在暴動核心位置出現,加以申請人身上衣物及物品一連串有累積效應,單項環境證供有如一條條幼繩但綑縛埋一齊便是一條粗麻繩,即場舉例不相信黑社會廝殺時會有人睇熱鬧。至於作供提及由太子到油麻地碧街打算去奧運站離開,在彌敦道中間分隔位見到警察便想原路走,彭官聽罷質疑原定向西走卻掉頭,看不到原審法官不相信是不合理,認為其作供並非開脫,反而證明逗留現場一段時間。原審法官不相信睇熱閙進入封鎻現場沒有犯錯

🔸(D12)第四申請人: 申請暴動罪定罪及刑罸上訴
📎定罪上訴
申請人現場被發現時是昏迷情況,穿黑衣及牛仔褲,之後才送到醫療區及搜身找到物品。根據盧健民案例,一個人可以走入犯罪現場觀察不會構成暴動,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達至門檻推論是刻意留守作鼓勵?
彭官明白申請人沒有作供,再次覆述現場𑶶煙四起,暴動時間在四週封鎖之暴動核心位置出現,本身並非居於該區,不作供法庭未有進一步資料為何出現及昏迷原因。代表律師重申指暴動門檻要證明有作為現場鼓勵,縱然不易進入暴動範圍但也有這個可能。第二個上訴理據是醫療報告證明昏迷在現場,不可能證明參與暴動
📎刑罸上訴
案發時20歲10個月,未足21歲,原審法律代表也有提出此點但原審法官沒有考慮,只提及同案另外三位較年輕被告酌情扣減3個月。代表指申請人穿黑衣牛仔褲,物品如褲裝有3M手套及袋有數個未開封口罩,代表指沒有遮蓋面容意圖。彭官說一般理解3M手套比勞工手套保護強,常用於示威中搬運欄桿雜物。法律代表提出原審法官將同案暴動判刑分開3批由54至63個月,沒有物品及作出行為是54個月,有裝備及扔汽油彈則為63個月,以數字計算申請人判以60個月只因手套及口罩各自多了3個月刑期,比扔汽油彈只少了3個月,刑期似乎不相稱,答辯方認為純數字計算沒特別意思。彭官同意判刑看似不合比例。

🔺口頭裁決:
(D2)第一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
(D8)第二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刑罰上訴申請
(D11)第三申請人:拒絕暴動罪定罪上訴申請
(D12)第四申請人:
拒絕暴動罪定罪上訴申請
批出刑罰上訴申請

彭官指不會特別寫判詞,只會將錄音謄本打出交各人,各人仍可重新向3法官組成之合議庭申清上訴,但提醒有減時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0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19
- - - - - - - - - - - - - - - -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 - - - - - - - - - - - - - -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2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1/70]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 - - - - - - - - - - - - - - -
【04月22日 星期一】

暫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0830)

🔰請按此聯絡我們

💛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1/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此案為兩宗合併案件: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合併後原案中D1黃, D2吳 & D8鐘 認罪,控方改寫控罪書和被告編號,陪審員只審議不認罪的被告。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

(3) 串謀謀殺 [D1~D6]
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黃振強、吳智鴻、蘇緯軒、彭軍壕、林銘皓、梁政希、張堅順及其他人在香港串謀謀殺香港警察。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於2019年10月1日及11月30日,管有1支手槍、1個彈匣及14粒子彈,意圖用以危害生命,或意圖使他人能用以危害生命。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9:35] 開庭

控方提出:
~ iPad 未準備好,因為控方的文件夾由3個增加至10個。
~ 開案陳辭中有紙張,列出72個Telegram account name,無實質指明係邊個被告。另有地圖,顯示炸彈位置和影響範圍。
~ 到現在,辯方同意有73位證人口供可以以65B形式呈堂,需要傳召60名證人,但未包括證物鏈的證人,估計有約100人;控方提議以貴重財物袋作連貫,希望簡化。

張官再次要求辯方考慮以65B or 65C 處理那100名證人,有個別律師表示不爭議證物鏈;亦有律師表示未有相關文件故未能回覆。

控方稱姚大律師要傳的一名證人警員正在庭上處理檢控工作,如果要出庭,將會是第一名證人。

[10:10] 張官指示所有處理本案的法律人員入庭,稱要和陪審員互相見到面,睇吓有無人認識;要等待候選陪審員到齊,休庭。

[10:40] 開庭,揀選陪審員。
[11:45] 組成3男6女陪審團,隨後作出宣誓,書記讀出控罪,張官對陪審員作出勸喻、指示和指引。張官指示日後審訊時間改為08:45~13:45。

[12:15] 案件押後至明日(23/7) 08:45續審,看iPad 的安排和待陪審員熟習。
【04月22日 星期一】

暫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1300)

🔰請按此聯絡我們

💛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3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30
👤* #案件呈述上訴 [1/1] (#1225沙田 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2/70]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04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4/80]

🕥10:30
已有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1/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4月2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2/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10:08]🔹控方開案陳辭:

控罪元素:
控罪(1)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11B,11C 條,和14條7(A),這是控罪的基礎,陪審員要根據庭上的證供作判斷,證供包括證人在庭上的口供、文件如承認事實、相片和影片,選擇是否相信控方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控罪(2)是(1)的交替控罪,控罪(3) 與(1) 相似,(1) & (2) 對象係目標,(3) 嘅對象係警員,控罪(5) 都係串謀,串謀嘅意思係有兩個或者以上嘅人,同意或達成協議做某一件事,串謀嘅基礎係協議,重點並非有無做,協議就係罪行,本案協議無文件,只係從Telegram對話,和行動有提及呢件案。呈上MFI 1,Telegram username list。

行動中有人早加入,有人遲加入,有人離開,不同時期有不同嘅人,串謀者並唔需要知道有幾多人,唔使知道每人嘅工作,唔需要知道如何分工,只需知道最終目的。

證人列表中有黃振強、蘇緯軒、彭君壕,佢哋係共謀者,黃振強係領導角色,已經對事件有交代,會出庭作供。

放置炸彈和殺警:
在2019年12月8日,同謀者計劃在民陣遊行途中放置一大一小炸彈,用小炸彈引警方到場,槍手蘇緯軒射向警方,令警方退到大炸彈位置,再次引爆。

民陣遊行有不反對通知書,由銅鑼灣維園起步行至中環遮打花園,同謀者計劃在軒尼詩道英皇中心附近放置炸彈,內有鐵釘,大炸彈影響範圍半徑400米,引致公眾人士,財產損失。

引導陪審員睇128民陣遊行的文宣,呈上MFI 2 灣仔軒尼詩道地圖,紅色圈係細炸彈,藍色圈係大炸彈,影響範圍半徑分別為100和400米。

Telegram 對話講目的係,如果有警員被擊中受傷,就全民執(警)槍。

iPad 文件夾JB1 (Jury Bundle 1) 中有專家報告,講炸彈的影響範圍,和在華仁書院附近發現炸彈的相片,相片不是警員搜證時拍攝,是從Telegram 群組對話中揾到。

在吳智鴻家中揾到一部Nokia 電話,該電話中有儲存吳智鴻的手機電話號碼,控方指兩個炸彈係用無線電話作引爆。

台灣軍訓:
證供顯示事件牽涉屠龍小隊,小隊在2019年8月成立,一班人在2014年認識,有人識得吳智鴻,他負責揾槍和做炸彈,2019年9月16日,吳智鴻、D2、彭軍壕、D5 & D6 一齊去台灣軍訓,彭和D6在同一旅行社買機票,9月25日D2回港,9月28日吳、彭、D6回港,9月30日D5回港。

控方引述TG群組有關台灣軍訓的對話。

西貢試槍:
屠龍小隊的領導人黃振強被拘捕後,檢取他的電話,拍攝咗檢查TG群組對話的影片,內有「行山討論區」,成員有:professor ,wing420,接完紙鶴未?,鴻仔…,黃振強的TG Acc name: @flightforhk2019

群組對話中,11月4日,鴻仔和wing話會先行視察,11月10日講下星期六試行山,帶刀,有需要時要用,11月5日,鴻仔話會帶炸彈去試。對話亦提及有人可以提供5部電話和SIM card。

11月16日晚到17日凌晨,一行人去咗西貢。

JB8 229頁,顯示從D5手機拍攝的一張相,有人用手揸住一粒子彈,拍攝的日期時間為2019年11月17日 04:19:23,GPS位置係西貢大浪灣。

JB7 15頁,顯示D4的電話在2019年11月17日01:55時,所在位置亦係西貢。

JB10 14頁,顯示吳智鴻的電話中,聯絡人有D6,TG ID @wing420

[13:00] 控方未完,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明日(24/7) 08:45 續審。

========
直接播員按:公眾人士一定要熄電話
#高等法院第一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225沙田
#案件呈述上訴 [1/1]

👤*
控罪:非法集結

案情:
2019年12月25日於新城市廣場有和你shop活動,警員突襲群眾引起現場人士不滿

於2021年2月3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42 開庭

🔺被告沒有到庭
答辯人代表大律師交代情況指之前2023年9月26同被告開會收到答辯指示,2024年1月15日收到聆訊通知書律師再告知被告出席日期,4月19日答辯人有利用訊息軟件保持通訊,其後法律團隊用電話一直至今早1020再也聯絡不到被告,代表律師不知道失聯及今日沒有到庭原因。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指根據據裁判官條例第118(2)條,有法律代表下仍可進行上訴聆訊,答辯人法律代表同意一早已經收到答辯人指示,沒有收到通知撒回指示,同意可以進行缺席聆訊。

法官指本案只是法律議題爭議,缺席聆訊沒有造成不公平,同意可繼續聆訊。

🔹法官指申請方書面陳詞充足可不用補充
上訴理由其一是答辯人袋內有示威者物品如冰袖,3M手套,此外也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宣傳品,裁判官忽略衣著加上物品之環境證據。而在餐廳內曾跟隨其他人士前進及離開是構成促進鼓勵。

🔸答辯方書面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裁決穩妥,就上訴方身份辯認及參與非法集結元素爭議,總結認為控方憑模糊解像度CCTV有可能誤認,男子R髮型、衣著及背囊非常普通。非法集結議題則提出當時餐廳內其實有兩班人,一班作出破壞,另一班只是遊走叫口號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男子R純粹在場未能有足夠證據證明參與壯大聲勢,其行為只是入了餐廳兜了一個圈,控方也同意沒有叫口號或走近另一班破壞人士,只曾影過相。

📌裁決速報:
裁定原審裁判官裁決有悖常理,命令發還原審裁判官重審並根據上訴庭指示裁定罪名成立,然後再作判刑‼️

簡短原因:
姚官指詳細重看片段,有部份定格配以其他環境證供如拘捕時間及位置,身上物品可以確定男子R即是答辯人。至於男子R在餐廳內身處一羣一直叫口號人士並且共同進退,也沒有幫親餐廳,毫無疑問是正在促進鼓勵非法集結。

📌拘捕處理
法庭不清楚答辯人今日沒到庭原因,會先頒佈拘捕令,但會批准擔保,條件如下:
-現金3000
-不得離港
-拘捕後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每星期二次警署報到

答辯人代表指不能取保釋指示,但同意以上安排。

1201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4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23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17:00
👥支聯會,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36-69)🛑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36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第二次)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3/70]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楊(29) #審訊 [1/3]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04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5/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2022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同年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為用戶「廢John三世」於網上討論區「連登」對一篇貼文「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事件」回應,煽惑他人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指出被告不爭議發出相關貼文,爭議是否構成涉及罪行及是否有犯罪意圖。警方拘捕後從其身上搜出一部iPhone 11及手提電腦,被告曾使用登入涉案帳戶。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大意介紹連登討論區運作,涉案帳戶只有被告使用及密碼只有他得悉,警員在網上截取貼文內容後在2022 3月被告住所大廈外將其拘捕。之後替被告進行3次自願錄影會面並存取在光碟呈堂,被告同意以上內容。

辯方代表接著讀出反對一些證據呈堂,當中包括13個非同本案相關之貼文或回應如呼籲中武漢肺炎搵警察等等。

法官需時考慮雙方就呈堂證據陳詞,押後至下午1430 裁決

1034上午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04月24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7: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3/65]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8] 開庭

控方呈上擬定的文本,本案審訊期間,禁止傳媒報導D1, D2 & D3 與其他案件有關的事,修訂後批准。

馬大律師觀察到昨日主控陳辭時,有陪審員自行閱讀文件的其他部份,張官稱會作出勸喻。

————
🔹控方開案陳辭:
睇文件夾JB3 (Jury Bundle 3) 212頁,🎥11分鐘影片,拍攝檢查黃振強電話,他與吳智鴻在TG對話的內容,(因為電話屏幕只係畫面的一小部份,睇唔到電話上的文字),播出的語音訊息有:「有手足被射爆耳仔」,「有家長老公做油站,叫佢帶油俾你」,「我呢邊四隊,叫到幾多嚟盡叫」,「我帶支煙返嚟,我放支煙花佢哋咪可以做…」,「唔好兜口兜面俾,放在港島,搵個盒包裝吓,我再去攞」,「轉頭睇多轉,我間安全屋就在華星冰室」。

JB3 2194頁,2019年11月17日,屠龍小隊成立“滅龍小隊”,成員呂大布,reinforcejr, Stephen, 百鬼夜行,其中小熊維尼,呂大布,百鬼夜行,HO./.,一齊去咗一個飯局,稍後有證供講到飯局內提到試槍事件,以上呢啲係顯示呢班人嘅相熟程度,不只有對話,會有見面。

🛫泰國旅行
控方列印出兩份文件給陪審員作比對,JB3 2152~2155頁,黃振強手機的TG 群組對話截圖,JB7 193頁,D4 手機的的TG 群組對話的文字檔案,截圖中有以下問答:
黃:係唔係每個人都有有效護照?
reinforcejr:無,身份證都無咗。
黃:阿零,立即攪!
reinforcejr:我預約咗19號。
控方指相同對話同時在兩份文件出現。

在JB7的文字檔中,TG acc name 出現“黃又藍”名字,
D4被捕後,從他的iPad 揾到一張相,JB7 435頁,顯示D4的身份証,有張紙寫住reinforcejr;JB1 2121頁,係D4申請補領身份証表格,預約日期係11月19日。

控方指黃又藍、reinforcejr 、阿零,係同一個人。

根據出入境紀錄,黃振強、D1,D2,D3 在2019年11月19日一齊飛去泰國玩,D2在11月22日回港,黃振強、D1,D3 在11月23日返。

JB3 424頁,黃振強收到D1 & D3 護照相片,因為有活動要用護照登記,所以畀咗黃。

JB3 208頁,黃振強與reinforcejr對話,顯示黃用payme 過數畀reinforcejr。

JB7 250~274頁,係D4收到收到泰國遊嘅相。

[10:05~10:35] 休庭

💥製造炸彈
JB8 153頁,相片從D5電話取出,證供顯示係由D5電話影嘅,地點係浸會大學,時間係11月14日02:26。

59頁係文字檔的TG對話內容,證供顯示係修復已被删除的資料,群組成員有:接完紙鶴未?、恨小、N、Hans、wing420,控方讀出多段對話,大意係去BU & CityU揾嘢,控方指稱係去揾用啡色樽唔見得光嘅爆炸原料。

JB8 66頁,時間係12月8日13:06,wing420叫清嘢,控方指黃振強被拘捕,因此對話被清除。

JB8 33頁,係吳智鴻與“接完紙鶴未?”的對話,而在D5的電話揾到,因此,控方指“接完紙鶴未?”就係D5。

JB3 2554頁,黃振強電話截圖,日期係11月27日,影片拍攝用引爆器引爆的情況,控方叫留意片中右上角的一條柱;JB7 314~318頁,D4在滅龍群組收到由D2發出的影片,影到同一條柱;JB1 254頁,拘捕D5之後,在他的寫字樓後樓梯影到的相,見到同一條柱。

🔫槍手
控方指槍手係蘇緯軒,已經俾咗口供,將會出庭,JB10 11頁,係吳智鴻嘅電話,對話中嘅光復香港軒仔就係蘇緯軒。對話中有講到事件後,在邊度放低佢和事後燒車,

JB10 62頁,“流浮山刀手”係吳智鴻,“恨小”係彭軍壕。
JB2 50頁,係華仁的CCTV,2019/12/7 14:46 拍攝到吳智鴻和彭軍壕。
JB10 63頁,2019/12/7 13:42 吳:好似有鬼,有狗跟住我;20:39 吳:由落樓跟到去北角;JB2 49頁,一間在北角和富街傢俬專門店的CCTV截圖,控方指相中人係吳智鴻,買咗紅色和藍色的筲箕(在炸彈的相片中出現)。

JB10 24頁,TG 對話的文字檔,11月30日與槍手的對話,「第一波殺盡,有幾多殺幾多,全民執槍」。

JB3 2816頁,12月8日滅龍小隊的對話:
~ 顯示黃振強、D2 & D3 被拘捕的地址
~ 我哋呢啲無第二次機會,一次足以玩完
~ 星期日四點軒尼詩道華星冰室等,遲到就拜拜,永不錄用

D1被拘捕之後,搵到荃灣貨倉嘅鎖匙,發現一系列物品,當中有炮仗。

JB1 302頁,係在吳智鴻家中搵到嘅手槍,303~304頁係子彈和和彈夾,1155頁,係摩星嶺草叢搵到嘅第二支槍,第三支在蘇緯軒身上。

[11:58~12:22] 小休

JB3 256頁,係黃振強與吳智鴻在12月5日的對話,涉及兩張地圖,3342 & 3343頁,紅色藍色點係炸彈位置,綠色係槍手位置。

💰籌集資金
黃振強與D7 在12月7日成立玉龍行動TG頻道,兩人共同管理,鼓勵市民參與128遊行。

JB3 1347頁顯示他們開始認識,1355頁對話,黃:我哋想買三支手槍。1587頁顯示D7的住址。

主控稱控罪唔需要同128炸彈事件有不能掙脫嘅議題,只需要D7知到錢同罪行描述有關,籌款嚟做咩,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整個社運,錢係不可或缺,無錢搞唔到。

D7 的恆生戶口、PayMe 和馬會戶口,在8月1日至12月9日期間,共有938筆入數,存入200多萬,支出百多萬,有紀錄係去咗黃振強嘅滙豐戶口。

[12:57~13:12] 小休

JB1 1995頁,係法政會計師嘅報告,D7 的恒生銀行戶口,在2019年8月前,每月的transition 係單位數,9月係199筆,10月78筆,11月188筆,12月35筆,頻密程度顯示係眾籌戶口。

D7 在2017~2020三年的稅務紀錄,顯示每年收入,不過十萬元。

控方開案陳辭完畢。

[13: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5/4) 08:45 續審,將會傳召替黃振強落口供的警員16991作供。

========
直接播員按:2019年社會運動,除咗錢之外,政權與民為敵,721唔見人,831打死人,都係不可或缺!更重要係公民的良知❗️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2022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同年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為用戶「廢John三世」於網上討論區「連登」對一篇貼文「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事件」回應,煽惑他人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辯方反對一些證據呈堂性,法官向雙方各澄清一些項目,認為三類證據同開案陳詞有關及令錄影會面更完整,裁定控方證據全部可呈堂。

控方指同辯方討論過,就證據呈堂可能需時再準備,希望可以押後到明天才開始舉證,辯方確認。

1440今日完庭

由於法官明天上午有另案處理,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繼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黎婉姫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案件管理聆訊 (第二次)

👥支聯會, 李卓人, 何俊仁, 鄒幸彤(36-69)
🛑鄒幸彤因另案服刑中;李卓人已還押逾36個月;何俊仁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指3人於 2020年7月1日至 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控方代表: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代表:
D1: #林芷瑩大律師
D2, D3 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D4:自辯

==========
[17:00] 開庭

辯方申請傳媒可以報導本次聆訊,控方不反,法庭批准。

📎案件管理
李官詢問鄒幸彤收唔收到控方在4月22日有關79i 的回信,鄒確認收到;亦收到申請黎婉姫法官避蓆的回應(黎官曾處理涉及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上訴聆訊,因而曾接觸該案一些辯方不獲准查閱的「PII(公眾利益豁免權)」文件),法庭決定在6月24日10:00 聆訊。

D1 大律師指會派代表出庭,D2 & D3 大律師表示兩人在當日要出度終審法院,亦會派代表出庭,李官表示聆訊只關乎D4,其他被告可以唔出席。

李官指雙方已經就避席作出陳辭,唔期望再有陳辭,不論結果如何,應有第三次案件管理聆訊;#沈士文大律師 希望法庭可以盡快處理,因爲D2 & D3 已經還押咗好耐;李官稱明白,法庭好重視,但要先處理避席議題,好大可能要在明年才作正式審訊。

鄒幸彤申請海外證人以視象作供一事,法庭暫時不會處理,留待審訊的法官決定。

李官稱本案會以電子檔案方式處理,鄒幸彤需要使用電腦;主控稱聯絡咗懲教署,表示會安排,但係唔方便,會繼續跟進。

鄒幸彤向法庭指控方無回答她的問題,李官指留待正審處理。

💢正當李官表示今日無其他事情可以處理,鄒幸彤即時申請保釋,並要求放寛9P報導限制。李官指無沒有存入文件如誓章,鄒幸彤表示程序上可以每次都申請,黎官問是否在高等法院申請過保釋,鄒答申請過一次,會依賴手上7頁文件,李官指示鄒可以選擇今天處理或再排期,鄒希望今日處理,李官指示小休,待鄒將文件交法庭及控方。30分鐘後,鄒幸彤作出口頭陳辭,法庭拒絕申請,指示傳媒可以報導案件聆訊,但唔可以報保釋申請。

[18:25] 散庭

=========
直播員按:好佩服鄒幸彤在每個細節都鍥而不捨🙇🏻‍♂️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5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4/70]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楊(29) #續審 [2/3]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 -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酒精超標下駕駛 使用殘缺車輛 妨礙司法公正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HTML Embed Code:
2024/04/25 00:09:51
Back to Top